关于印发《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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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警院﹝2015﹞120号
关于印发《广东警官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9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警官学院
2015年9月29日
广东警官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公平教育环境和正常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高教〔2015〕12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以及留级学生原所学专业,若无后续年级,可转入下一年级其它专业学习;
(四)符合学院设定的转入其他专业就读的资格条件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高批次的;
(二)非公安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
(五)从外校转入我院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有考试作弊行为记录的;
(八)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每年级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年级及本专业人数的5%以内,综合考虑申请人高考录取分数、专业学科性质、在校政治思想表现及学科成绩等因素。
第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限一次,限申请转一个专业。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于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转出系部和转入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出具意见,交学院转专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初审,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学校应对转专业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由院长批准,对所有转专业结果进行确认,由教务处向省教育厅报送学院转专业公示文件和转专业批准文件,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专业变动处理。
第十条 在转专业受理结果发文之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按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在同一个专业内转专业方向的,须由本人于第二学年开学后2周内提出,由所在专业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报学院转专业办公室备案。学生转专业方向后,执行转入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方向申请表
附件1
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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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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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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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读 年级 专业(方向) 区队(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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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类别 文科□ 理科□ 其他□ |
高考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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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入 年级 专业(方向) 区队(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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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专业原因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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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大队意见 |
( 该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是否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等)
大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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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系部意见 |
系主任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系部意见 |
系主任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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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初审意见 |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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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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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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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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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 |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制表
说明:如果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申请人必须附近三个内月相关医院体检证明原件
附件2
广东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方向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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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读 年级 专业 方向 区队(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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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类别 文科□ 理科□ 其他□ |
高考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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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入 年级 专业 方向 区队(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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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专业方向原因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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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大队意见 |
( 该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是否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等)
大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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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系部意见 |
系主任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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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制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警官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