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俄语专业要求俄语或英语语种;其他专业入学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录取规则1、根据生源情况,我校在各省、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
2、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3、考生已投档到我校并达到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但其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5、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新闻学(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培养试点班)、广播电视学(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含C级),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B级以上(含B级)(若该地区外语口试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报考以上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等级;若该地区无口试成绩则只看笔试成绩)。
6、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5分以上(如当地外语总分不是150分制,则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总分的70%以上)。
7、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的具体录取原则:(1)考生须取得相应编导类专业合格或填报资格,并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达到各省(市)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
(2)招生计划不分文理,专业录取时,以折算总分(不分文理)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德、智、体全面考核,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按折算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文理科考生一起按照合成总分排序),择优录取。折算总分相同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折算总分 =(专业统考成绩×500+高考投档成绩×500)
专业统考满分高考文化满分
十一、收费标准学费标准特殊(热门)本科专业6500元/学年;一般本科专业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0000元/学年;高职专业75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校名称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传真: 021-39225179;联系部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十五、网址招生信息网(http://zs.shupl.edu.cn/);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shuplzsb/)。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融孚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Fairness里格奖学金、Treevens森凡奖学金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十七、其他须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