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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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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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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49 收藏

    为了保证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4年的建校历史。学校现有台江和上街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现有19个学院(部),25个本科专业(方向)。各类在校生近23000人,其中本科生12000多人,博士、硕士生2200多人。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9个。有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12所,其中:综合性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11所、附属口腔医院1所。有教学医院26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1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五条 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5分,二三专业级差5分,三四专业级差5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根据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选测科目要求为物理,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以上。

  根据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方式。

  第十七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选录取新生。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以及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等“六不准”规定,切实维护招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廉政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从严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专业及收费标准:临床医学(本硕连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药物制剂等专业6200元/学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护理学等专业5800元/学年;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形成由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等多元组合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还设有协和奖学金、沈云英奖学金、校教育发展基金等多项校内、外奖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校学籍和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分别颁发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录取公布渠道:

  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http://www.fjmu.edu.cn/docc/zscx.aspx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jm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fjmu.edu.cn/docc/zsb.htm

  招生邮箱:zsb@mail.fjmu.edu.cn

  咨询、传真电话:0591-22862539

  学校地址:

  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1号(上街校区) 邮政编码:350108

  福州市交通路88号(台江校区) 邮政编码:35000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