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金融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527号(校本部),邮政编码:510521
肇庆校区:广东省肇庆市星湖石牌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金融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在第二批A线(广东省)或二本第一类(广东省外)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一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要求:
1.在我校投档分数线以上且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省招办出档先后顺序按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第一志愿”或“非第一志愿”。
2.我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凡出档给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即按考生分数高低,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根据专业要求,对个别综合素质高的考生,可以考虑调剂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1.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2.广东省招生专业:金融学(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商务管理)、英语(商务翻译)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其中金融学(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口试成绩要求D级(含D级)以上, 英语(商务管理)、英语(商务翻译)专业口试成绩要求C级(含C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洽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计算机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金融心理)、应用心理学(管理心理)、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金融信息与计算)、英语(商务管理)及英语(商务翻译)等九个本科专业每人4300元/年,其余本科专业每人3800元/年。住宿费:每人900—17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参见专业目录。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曹广祥
监督电话:020-87053939
传真:020-37216666
电子邮箱:a37215393@21cn.com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15393
传真:020-37216086
电子邮箱:a37215393@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du.cn
招生网址:http://bm.gduf.edu.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金融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授权广东金融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