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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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学院全称(盖章):保险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国标):12596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招生咨询方式:
办学地址:湖南长沙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 邮编:410114
电话:0731-82816999、82816975、82816972 传真:0731-82816972
0731-82816901、82816903、82816982(中外合作办学)
QQ:90762157 105415496 44924713
学院网址:www.bxxy.com 招生信息网址:www.bxxyzj.com
E-mail:635258864@qq.com wangjinxia@bxxy.com(中外合作办学)
学院简介:
中国保险业的黄埔,职业经理人的摇篮——保险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的基础上设立的,是全国惟一一所从事保险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地处长沙市天心区,紧邻湖南省人民政府,教学、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校园环境幽雅;学院图书馆藏书丰富,保险类专业图书藏书量居全国各高校之首。
学院现有副高以上职称专、兼职教师近百名,湖南省高校教学名师2名,省级专业带头人5名,外籍教师8名, “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70%以上。
学院曾先后被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授予“先进学校”、“优秀学校”称号。2006年在教育部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学院下设商业保险系、金融保险系、保险管理系、国际保险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等3系3院,开设了保险实务、金融保险、会计电算化、应用英语、国际商务(会计)等20个专业,《保险学概论》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学院采用“2+1”的培养模式,即两年在院内进行教学,一年由学院安排在院外带薪实训(实习)。目前,我院已在金融保险行业建立了百余个实训就业基地,近百家金融保险企业与学院密切合作,自06年以来为大三学生100%提供带薪实训岗位。
学院致力于为蓬勃发展的金融保险行业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实务型人才,建校20余年,已为行业培养了数万名管理干部和业务骨干。毕业生平均岗位待遇在高职院校中首屈一指。
学院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继续开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并与澳大利亚北墨尔本学院联合举办学历教育。
招生计划:
1.学院高职招生计划为国家任务(计划内)计划。
2.三年制高职专科有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汽车保险)、保险实务(核保核赔)、医疗保险实务、营销与策划、营销与策划(讲师组训)、电子商务、金融保险、金融保险(保险经纪与公估)、金融保险(客户管理与服务)、投资与理财、投资与理财(理财规划师)、应用英语(金融保险)、会计电算化、金融管理与实务、工商企业管理(保险)等专业;两年制高职专科有:国际商务(会计)、国际商务(保险)、国际商务(营销策划)等专业。《保险学概论》是全国高校中唯一的保险类国家级精品课程。
3.各高职专业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上海、海南、重庆、四川、陕西、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三十个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录取规则:
1.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优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了保证报到率,录取期间报考我院的考生应确保通讯畅通,网上录取过程中,学院可能会对部分能够进行通讯联系的进档考生征求意见,放弃志愿者作退档处理,依次补录其他考生。
2.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由学院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择优录取。
4.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收费标准及奖助办法:
1.收费:普通高职专科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中外联合办学17600元/学年。
2.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3000元/人/年;学院综合奖学金获奖比例达25%;同时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国家级助学金: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学院还设有其他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毕业待遇:
修业期满,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其他说明:
1、 考生被录取后,可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专业一次。
2、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经学院批准。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