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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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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08 收藏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26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参加“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职类技能高考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技能高考。

中职类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3+2”中高职转段制考生须参加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学校与联办中职学校共同制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依次由高到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依次由高到低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6299

学校主页:www.whtcc.edu.cn

招生信息网:zs.whtcc.edu.cn

官方微信号:wjyzsb(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