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辽宁科技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4-43164073,024-43164077,024-43164078

官方网址:http://www.lnist.edu.cn/ http://zs.lnist.edu.cn/

辽宁科技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5-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41 收藏

 辽宁科技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元化、个性化的人才培养体系,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升学与就业竞争力。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推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制度。为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的其他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了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授位要求,且通过辅修专业毕业答辩,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要求与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我校凡已有三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都可以开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院系组织制订,教学计划须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所设课程应覆盖专业主干课程,须安排必要的实践环节,总学分应介于25~30学分。原则上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应超过10学分。

第六条 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合格课程,若课程内容相近,且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要求的,可以申请抵顶。

第七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的教学安排以单独编班为主,原则上需在20人以上,一般安排在910节或周末授课。各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须指派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的教学质量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必修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

(三)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无处分记录。

第十条 学校开展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一)具备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末(十八周前),将可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要求、可接受的学生容量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教务处统一发布全校可申请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相关信息;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第一周,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向辅修专业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经辅修专业(学位)所在院系初审后,提交教务处复审;

(四)全校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学生名单,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通过的,办理缴费及校内学籍注册,组织开展教学。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一经学校批准后,不得退修。确需退修的(学校同意休学、参军入伍等),本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退修。学生退修辅修专业后,已修课程学分可计入公选课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有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经补考、重修后),由主修专业所在院系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和修读学生本人,终止其辅修学习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课程一般不允许重修,学生应在第七学期末之前修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全部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或者不满足辅修学位授位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证书,所修课程学分可计入公选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的,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同等处理,并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生的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比照主修专业管理模式。辅修学位学生的授位资格初审,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分学位委员会负责,比照主修专业学生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辅修学位学生的授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十七条 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收费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费一经收取,一律不再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