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6-06-2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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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06年的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89号,邮编430223。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武汉理工大学申办,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重点院校。武汉理工大学负责华夏学院的招生、教务、学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在湖北省按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本科在第三批(一)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其他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安排的批次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志愿、高考成绩、按当地招生计划数,学院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在120%以内,以第一志愿为主择优进行录取。
第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专业确定原则:严格按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条 专业安排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工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史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一条 由于受师资条件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类别安排:总体理工类约占2/3、文史类约占1/3,具体以当地招办公布的分专业计划数为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学院在山东省组织的艺术考试,并取得我院颁发的艺术考生考试合格证书;其它有我院艺术类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基础课联考,并达到三本艺术批次的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划定的三本艺术批次录取控制线;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艺术类考生,均可填报我院艺术类志愿。
第十四条 招生男女均可,不设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重视学生就业情况,组织部分优秀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对部分专业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
第十八条 重视学生动手能力,提倡双证教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十九条 鼓励专科生继续深造,为学生就读武汉理工大学网络、自考、成教本科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与国外多家优秀大学合作,为有志出国深造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可转到学院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优异的学生。学院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网站(http://www.1957.cn)公布。招生投诉电话:027-81695588。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需填清楚有效电话联系方式,特别在录取期间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畅通,以方便我院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965660,传真:027-81695678。E-mail:hxzs@1957.cn。
第一条 学校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89号,邮编430223。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武汉理工大学申办,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重点院校。武汉理工大学负责华夏学院的招生、教务、学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在湖北省按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本科在第三批(一)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其他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安排的批次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志愿、高考成绩、按当地招生计划数,学院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在120%以内,以第一志愿为主择优进行录取。
第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专业确定原则:严格按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条 专业安排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工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史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一条 由于受师资条件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类别安排:总体理工类约占2/3、文史类约占1/3,具体以当地招办公布的分专业计划数为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学院在山东省组织的艺术考试,并取得我院颁发的艺术考生考试合格证书;其它有我院艺术类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基础课联考,并达到三本艺术批次的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划定的三本艺术批次录取控制线;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艺术类考生,均可填报我院艺术类志愿。
第十四条 招生男女均可,不设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重视学生就业情况,组织部分优秀企业与学生双向选择,对部分专业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
第十八条 重视学生动手能力,提倡双证教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十九条 鼓励专科生继续深造,为学生就读武汉理工大学网络、自考、成教本科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与国外多家优秀大学合作,为有志出国深造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可转到学院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优异的学生。学院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网站(http://www.1957.cn)公布。招生投诉电话:027-81695588。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需填清楚有效电话联系方式,特别在录取期间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畅通,以方便我院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965660,传真:027-81695678。E-mail:hxzs@1957.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