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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试行)

时间: 2020-07-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823 收藏

 

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空中警察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空中警察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C-67FS-0012017.09.19)、CCAR-69-R12018.08.3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8.10.21)、CCAR-67FS-R42018.11.16

3  总则

空中警察学生体检是为培养空中警察专业人才所需进行筛选。

4  基本要求

4.1  男性身高≥170cm,且≤182cm;女性身高≥160cm,且≤172cm

4.2  体重指数(BMI)男性不应大于 26或小于 18,女性不应大于25或小于17.5,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体重指数男性小于 18,女性小于17.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  体重指数男性大于 26,女性大于25,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4.5  不应有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6  不应有器官移植。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  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  酒精滥用或依赖;

d)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 心境(情感性)障碍;

f)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  精神发育迟缓;

j)  心理发育障碍;

k)  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不应有脑血管疾病、颅骨缺损、颅内异物残留、颅脑畸形、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职业要求(由招录单位统一安排执行)。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气胸、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7.3  不应有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

8.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大于等于 140 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大于等于90 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 50 /分或高于 110 /分,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心率低于 50 /分或高于 110 /分排除病理性疾病者。

8.4  不应有临床意义的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  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

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排除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异常

b)  肝囊肿、肝血管瘤、胆囊息肉无肝功能异常者;

c)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肾囊肿、肾错构瘤等无肾功能异常者;

b)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治疗后无后遗症者。

10.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0.3  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10.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

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临床明确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且仅为轻度贫血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  运动系统

13.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不应有纹身、皮肤自伤痕。

14.2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者

15  眼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或戴近视镜矫正(非角膜塑形镜、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远视力应达到 0.7 或以上

15.2  戴近视矫正镜者行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 0.7 或以上。

15.3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5.4  不应有色觉异常。

15.5  不应有视野异常。

15.6  不应有影响视功能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每耳低语音听力不低于5米。

16.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16.4  不应有言语功能障碍。

16.5  不应有嗅觉丧失。

16.6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畸形。

17  传染病

17.1  不应有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17.2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17.3  不应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17.4  不应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

17.5  不应有结核病。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

 a)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b)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17.6  不应有痢疾、伤寒、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乳糜尿等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