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简称“武汉学院”,武汉学院地处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6号,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武汉学院设有财会系、法律系、经济系、工商管理系、金融系、信息系、外语系、新闻与艺术系共八个系。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武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武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在湖北省招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领导下,武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具体承担招生录取、招生宣传咨询、日常管理和情况汇报等事宜。
第七条 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地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小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武汉学院2007年面向湖北、天津、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十六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000人、专科生1150人,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www.whxy.edu.cn上查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条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武汉学院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最终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各录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武汉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在网上(网址:www.whxy.edu.cn )公布录取结果,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录取专用章”,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应及时与我院联系。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武汉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武汉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武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武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51864508;027-51864509;027-51864518(传真)
电子信箱:hj@e21.cn
武汉学院网址:http://www.whxy.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二○○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