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西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028)。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2009年计划招收学生800人。其中本科54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26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且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2、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性 别
|
测试项目
|
合格标准
|
男 子
|
50米
|
7"1以内
|
1000米
|
3'55"以内
|
|
俯卧撑
|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
|
立定跳远
|
2.3米以上
|
|
女 子
|
50米
|
8"6以内
|
800米
|
3'50"以内
|
|
仰卧起坐
|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
|
立定跳远
|
1.6米以上
|
|
备注: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面试情况及考试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专科军检线。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招生比例为15%。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按各市预分计划进行录取,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专业安排以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咨询电话:0531-82606031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 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