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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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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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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s://www.csmu.edu.cn/ http://zs.csmu.edu.cn/

长沙医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833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完善民办教育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办教育教学质量,保护民办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医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医学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院隶属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院法定名称是长沙医学院(Changsha Medical University, CSMU)。校本部地址在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9公里处。长沙医学院衡阳校区院址为衡阳市红湘路258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和教育、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湖南、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辐射全国、服务基层”的办学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革创新,主要为城镇社区和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医学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发展我国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院的教育形式是实施全日制普通医学本科教育为主,兼设文、工、理相关学科本专科教育,本科学制分别为五年、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院面向全国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学生。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的前身是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从学院的实际出发,近三年内将实行本专科教育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普通专科教育为辅的教育形式。到2010年,学院将实现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在办好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本专科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根据人才需求和办学条件,学院办学规模总量控制为在校各类学生3万人左右。

第四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条 学科门类以医学教育为主体,兼顾文、工、理等与医学密切相关的学科,如卫生事业管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会计学、艺术类等。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的原则是整体优化与重点突出相结合,以医学专业为主,兼顾其它相关专业。拟设置临床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口腔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康复治疗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工商管理学、计算机、英语等本科专业,使医学类及相关学科的本科专业达到20个以上。同时,学院将从自身的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教学水平等实际出发,选择并培育4-5个的重点学科,依托重点学科建设有特色的3-5个特色专业以带动各个学科专业的发展,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本着“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方针,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五章 办学特色

第十三条 开办全科医学教育,按全科医师要求,修订全科医师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教材,努力为城镇社区和农村输送合格全科医学人才。

第十四条 积极开办留学生教育,学校已于2007年获准招收海外留学生,争取在2009年正式招收海外留学生,留学生教育规模拟在1500人左右。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努力探索与国外医学教育机构合作培养涉外护理人才。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出资人、院长、医学教育专家及教师代表7-9人组成。院董事会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并对学院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决定学院的办学规模和发展方向,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筹措学院办学和发展资金,审核批准学院发展规划、编制方案、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章程审定及修改等重大事项,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院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一人。首任董事长由何彬生先生担任。董事长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在院董事会闭会期间,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院长具体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素质教育,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三)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处理学院行政管理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七)行使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其它授权。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部分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管理,设立院务委员会,由学院行政领导组成,院长任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院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院日常工作。院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全院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由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审批。院党委支持院董事会和院行政领导依法办学,保证并监督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它群众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党风、党纪和党员的权益,在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同时设立并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的纪检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党的工作和其它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并通过以定期召开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同时,工会应与院团委、学生会密切配合,经常开展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专家在学院建设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作用,设立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业务领导及各有关专业的学术带头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咨询议事组织,负责审议研究有关学术方面的事宜。如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研究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查教师职称评定和学士学位授予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室三级负责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系、(部)、室等各级管理机构,配备教职工编制及人员。同时要制定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使学院内部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与受聘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教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学院管理,并对学院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应聘人因故辞聘,非特殊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学院应按合同要求对教职员工实施管理,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从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予以关心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不称职人员,学院有权按合同解聘。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为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院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设立年级办公室、选派专兼职辅导员在分管院长领导及学生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管理日常工作。学生成立学生会组织,加强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并与院团委密切配合开展学生自主活动。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同时对努力学习的特困生酌情予以资助或帮助提供助学贷款。学院严格学籍管理,试行学分制。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申报授予相应学位,并指导、推荐其就业。对违纪或成绩不合格学生,经教育无效者,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资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于自筹资金。由出资人筹集办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在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办学支出和学院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要建立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对财务收支进行预算和决算管理。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及财务会计报表向董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大型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以及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报董事会审定经董事长批准。日常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等实行预算支付或预算包干,预算内支出由院长审批。

第八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自主行使办学权,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确立学院的管理体制、教学形式、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计划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聘任学院教职工,计划招收学生,并对师生员工进行管理教育,实施奖惩;实行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干部任免,对合格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工作及教育、教学秩序的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办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保障学院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收取教育费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内部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监察和审计;保护学院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九章 学院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撤销、变更、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应退学杂费及妥善安置在校生、支付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学院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再按有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学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学院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董事会讨论通过,自长沙医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院务会提出修改方案报院董事会审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