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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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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61133881,023-61133882,023-61133883,023-61133885,023-61133886

官方网址:http://www.cqucc.com.cn/ http://www.cqucc.com.cn:8005/zsb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时间: 2015-06-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67 收藏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教育部国标码:12616

一、总则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由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重庆大学参与举办,教育部2005年9月备案(教发函【2005】25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独立学院。学校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现有占地面积1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近1500人,其中专任教师近1000人。建设有设施先进的图书馆(纸质图书213万余册)、教学楼和实验室。教学楼可容纳20000余名学生同时学习,且所有教室都配备了成套多媒体教学设施。目前学校已建成29个建筑类实验室,21个电气技术、数字技术、机械电子类实验室,19个艺术类实验室,17个经济类实验室,8个人文类实验室以及11个计算机房(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4亿元);幽雅的校园环境和现代化的生活设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二、招生计划

1.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考生。

2.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1. 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 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四、录取规则

1.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2.学校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调档比例为120%(平行志愿按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最高比例调档)。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

4.顺序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相同总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均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确定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5.艺术类录取规则:①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联考成绩。②录取时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排名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排名。③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专业单科成绩排名依次为素描、色彩、速写;在专业单科成绩相同时,则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6.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7.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8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8.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奖学、助学办法

1.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设立校级各项单项奖学金。

2.为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校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毕业与就业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

八、附则

1.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3.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4.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校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招生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5.本章程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