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收藏
曾用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5928128,023-65928126

官方网址:http://www.cqcet.edu.cn https://oacd.cqcet.edu.cn/

黑龙江民族职业2021年对口升学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7-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96 收藏


根据《2021年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要求,我院将开展2021年普通高校对口升学招生工作,现将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院校代码:502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二、学校基本情况

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各类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含实训车间)70个,公共、专业计算机室15个,语音室5个,精品录播室1个,网络多媒体教室146个,琴房32间,舞蹈教室3间,电钢琴教室2间,幼儿园模拟实训室1间。现有教职工274名,其中正高职17人,副高职89人,全日制在校学生5584名。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我省户籍的考生:

(1)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成人中专、三年或三年以上学制技工学校、高中及以上学历 就读技工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在省外就读的 3 年以上 非弹性学制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2)户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 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报名,须具有我省中职学籍且中职全程在我省就读,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对口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 号)执行。如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将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五、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计划

学费

1

520201

护理

50

6000

2

570102K

学前教育

5

5000

六、收费标准

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准确定。

七、照顾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 号)精神,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是获得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报考我院可享受免试录取。相关考生在报名时,需注明申请免试录取,并标注所获奖项。享受免试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行公示。

八、录取

(一)录取原则: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遵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如排序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技能操作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二)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三)凡被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对口招生的投档及录取。

九、勤奖助贷政策

(一)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对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以及九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二)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300元-4300元)。

(三)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六)学院设立“古丽民族团结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每年评定10人进行资助(2000元/人)。

十、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451-85560098 85560198

申诉电话:0451-85560019

学校网址:www.hljmzzyxy.org.cn

十一、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