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台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
琼台师范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规范新生请假及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级学院应及时报招生就业工作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正常入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三)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或参加海外游学等原因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六条 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后2周内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后经学校审核不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办理程序(非应征入伍新生)
(一)除因新生入学体检发现的身体原因外,其它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均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后2周内,向录取专业所属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因身体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接到正式通知后5天内,向录取专业所属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是委托办理需出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核办理
新生将申请材料交给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研究确定是否同意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并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后2周内,将材料汇总交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并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依据国家规定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由县级征兵办将新生填写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寄送到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一并寄送给相关县级征兵办,由征兵办送交新生或受委托人。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该于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7天内与学校联系办理入学事宜。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当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交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退伍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因原专业被撤销需转专业的同学,还要同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校将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之后,于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主动办理入学手续的,按照规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申请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再报送至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教育部、总参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琼台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