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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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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83113022,029-83113080

官方网址:http://www.xacxxy.com/index.jsp http://zsb.xacxxy.com/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2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码:13683

  第五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院性质: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教发[2004]72号),由延安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模式的提档要求及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录取批次按平行志愿的录取要求进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及批次所有类别考试在院校第一志愿生源满足计划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调档,但录取专业时以高考分为准。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个别专业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六条 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在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条件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名称具印。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费用标准如下:

  文史类学费: 10000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学费:12000元/学年;

  艺术类学费:15000元/学年。

  学生住宿统一安排在校内公寓,实行统一管理。

  住宿费:900或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3113022 83113080

  传 真: 029-8311309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00

  网 址:http://www.xacxxy.com

  电子邮件:ydcxzb@126.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