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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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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71-2188600,0771-5668996,0771-56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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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3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2356)。主管部门:广西区交通厅。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12号(邮编:530023)。联系电话:0771-5620221、5668996、5659821(招生办)、5626108、5666383(学院办公室)。学院网址:http://www.gxjzy.com。学院电子邮箱:gxjzy0221@163.com

  第三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形式:全日制脱产。颁发毕业证的学校名称及毕业证书种类: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其他院领导组成的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和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及时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需集体决策的各种重大问题。在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项具体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招生职能部门是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在招生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若遇此类情况,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771-5635334(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的对象是参加2009年全国统一高考或广西2009年“对口”高考,高考成绩、身体健康状况及道德品行等方面均符合招生要求的考生。

  第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3月6日联合印发)及有关补充规定。因专业的特殊性及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要求,建议四肢有残缺或色盲的考生、男生身高160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不填报或慎重填报我院路桥工程系、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各专业(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请到我院招生网页查询),以免造成毕业时就业困难的不利情况。

  第九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不再进行口试。

  第十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路桥工程系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男女生比例为(9:1),信息工程系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专业男女生比例(2:1),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对投档到我院的应届、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的录取采用“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方式:即先将所有第一志愿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录取未能满额,再依次从二志愿、三志愿…… 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额满为止;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数少于专业计划录取数,则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录取,直至额满为止。

  第十二条 外语类专业(应用越南语[商贸方向]、应用越南语[旅游方向]、商务英语、旅游英语)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方向])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接受无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持慎重考虑的态度。

  第十四条 未报考我院,但强烈要求就读我院的合格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我院尚余招生计划数且考生所在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录取为我院新生。

  第十五条 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

  ①在高中阶段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

  ②在高中阶段获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

  ③有体育或艺术特长的考生;

  ④为我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人士的子女;

  ⑤参加当年高考并符合录取条件的退伍军人或军属子女;

  ⑥其它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统一在我院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访问我院网站并点击招生专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新生,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按广西区物价局和广西区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费标准:我院独立举办的专业根据不同专业学费按5000-7500元/年收取, 中加合作办学(BCIT班)学费按12000元/年收取。住宿费标准:公寓式按800-880元/年收取(注:以上各项收费如果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教材费根据每学期所开设的课程自行支付。部分学习、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五章 在校学生奖励或贷款项目

  第二十条:在校生享受以下奖励,或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也可以申请贷款。

  (一)根据学习成绩及操行的综合表现,享受“学院奖学金”,金额从600元/年至2000元/年不等(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15%)。

  (二)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金额8000元/年(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0.12%)。

  (三)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5000元/年(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金额3000元/年(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0.56%)。

  (四)学习成绩合格及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金额1500元/年至2500元/年不等,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8%)、“广州助学金”(金额1000元/年,享受面约占学生总数的0.35%)。

  (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七)依据广西区教育厅在毕业生毕业当年的有关政策,每年选送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约5%的优秀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继续深造(学制2年)。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