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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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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3-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465 收藏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教高〔2012〕10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 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三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学始于1952年,是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福建省最受考生欢迎的高职院校之一。学校座落于拥有“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人居奖”等多项殊荣的中国经济特区厦门,位于厦门市岛内主城区,校园依山傍海,环境幽雅,景色宜人。

学校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信念,主动对接厦门现代产业体系需求,围绕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建自贸区建设和厦门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紧贴厦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调整优化专业布局,规划建成智能制造、云计算、旅游会展等9个专业群。

学校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进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实施,引入行业精英团队充实师资力量,将企业的岗位培训前置,把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融入课程考核。学校注重将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升和职业精神培育融为一体,以中华技能大师、杰出校友“盖军衔精神”为引领,实施“等待、陪伴、支撑、相信、严格”的大爱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担任主任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办公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校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印制的《福建招生资讯·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8年福建省高职招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体健康,身材匀称;净身高:女生163cm-174cm,男生173cm-185cm;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e字表4.7以上,男生裸视e字表4.8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净身高: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裸视e字表4.4以上。

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学校将有权不予录取。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学前教育专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2018年我校所有高职招考专业均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以下所说的“文化课成绩”均含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原则

1.面向高中生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2.面向中职生

面向中职生的各专业只录取指定类别的考生,不同类别的考生不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由牵头院校负责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请考生务必按照牵头院校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录取时,分不同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化课考试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二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五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材料将在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六章  监督及申诉、举报渠道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反映、咨询或向学院招生监察组申诉、举报(申诉和举报电话:0592-5955316,5909027,申诉和举报电子邮箱:jijian@xmcu.cn)。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十六条 2018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余各专业(非闽台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

住宿生每学年缴纳650元(包含住宿费600元和空调使用费50元;宿舍每间7人,包含阳台、独立卫生间,内设空调、热水器、无线wifi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学、助学政策及优才支撑计划

1.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形式多样的奖学金,包括奖励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具有免试资格中职考生的全额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单项奖学金;奖励在专业技能方面追求卓越的盖军衔奖学金。同时,学校积极推荐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
    2.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金、直招士官资助金、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突发性困难补助金、学费补助金、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双困生”就业补助金、校园地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临时生活补助等资助项目,设立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协助市教育基金会开展陈氏洪氏助学金评定,为困难学生搭建起政府、学校、企业、个人等多方帮扶体系。
    3.学校实施“优才支撑计划”,每年遴选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境内外高水平院校不少于一学期的学习,提升技术技能,拓宽国际化视野。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间相同。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以上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或中职学校毕业证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晨点晨练”活动课程化,将学生参加“晨点晨练”活动列入体育课程考查内容。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晨点晨练”活动,自觉养成遵纪守时的学习生活习惯,磨练意志、增强体质。该活动是学校践行“等待、陪伴、支撑、相信、严格”的大爱教育理念和培育学生职业精神的重要载体。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     传真:0592-5955342

2.招生网址:http://www.xmcu.cn/zs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官方微信:xmcszyxy

 5.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