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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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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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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72 收藏

福州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和高校实施“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的高职高专、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17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7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八条  学校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对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60%。

第十四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学校设立优秀生奖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贫困家庭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十八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电话:0591-62990012)。

第二十一条  咨询电话:0591-62990018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邮编:350506

联系老师:林老师 陈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f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