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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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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6-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15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 3号)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31)2791799 2791709 2791706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校2008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福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仅面向湖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校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技术、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八个专业为公安类特殊专业,今年只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技术、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六个专业招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21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4.8以上,理科为4.9以上;无色盲、色弱;无青光眼、白内障等严重眼科疾病。

  (三)两耳无重听,不口吃,嗅觉不迟钝,无严重腋臭,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跛行、明显八字步、X、O型腿,四肢无骨折史,骨、关节无畸形和习惯性脱臼。

  (四)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三个。

  (五)五官体型端正,无生理缺陷(如鼻畸形、缺指、手残、鸡胸、驼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兔唇、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纹身、少白头等),无慢性皮肤病(头癣、疥疮、泛发性体癣、湿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等)。

  (六)无重度下肢静脉、静索静脉曲张,无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颅脑手术史、恶性肿瘤病史、精神病史、癜病史、癔病史。

  (七)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7.40千帕(90—130毫米贡柱),舒张压在8.00—11.46千帕(60—86毫米贡柱),无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贫血,心电图正常。

  (八)双肾健全,肾功能正常,无急、慢性肾炎,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恶性肿瘤、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丝虫病、阿米巴痢疾。

  (九)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十)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下),无甲肝、乙肝(含表面抗原HBSAg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淋病、梅毒、软下疳、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爱滋病及携带爱滋病病毒等性病。

  (十一)妇科检查无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妇科疾病。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备 注
50米 7〞1以内 8〞6以内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 1.6米以上
男:1000米 女:800米 3ˊ55〞以内 3ˊ50〞以内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6次/10秒以上 5次/10秒以上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5、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普通专业安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批。湖南省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时间统一为6月27日—30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本省阅档比例为120%,外省按其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鉴于学校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所以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8%。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招收计划原則上按省公安厅审定的市州预分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七条毕业就业:公安类专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学生”为宗旨,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推荐、自主择业相结合,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我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07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公安类专业:4200元/生.年;

  (二)法律事务、文秘专业:3500元/生.年;

  (三)公共事务管理、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4500元/生.年;

  (四)摄影摄像技术专业:5500元/生.年。

  2008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我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3000元、1000元、300元、1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45%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分别给予奖金200元/生.年、400元/生.年。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8000元、5000元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8%左右。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确定为校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3000元、2000元或1000元的资助。;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我校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8年招生工作,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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