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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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 1号)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College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本科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2791799 82791709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院2010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山西、浙江、江苏、福建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科专业今年仅面向湖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院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等三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特殊专业,招生对象为: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8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院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4.8(0.6)以上,理科为4.9(0.8)以上;无色盲、色弱;无青光眼、白内障等严重眼科疾病。
(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严重腋臭,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跛行、明显八字步、罗圈型腿,四肢无骨折史,骨、关节无畸形和习惯性脱臼。
(四)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三个。
(五)五官体型端正,无生理缺陷(如鼻畸形、缺指、手残、鸡胸、驼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兔唇、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纹身、少白头等),无慢性皮肤病(头癣、疥疮、泛发性体癣、湿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等)。
(六)无重度下肢静脉、静索静脉曲张,无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颅脑手术史、恶性肿瘤病史、精神病史、癜病史、癔病史。
(七)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7.40千帕(90—130毫米贡柱),舒张压在8.00—11.46千帕(60—86毫米贡柱),无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贫血,心电图正常。
(八)双肾健全,肾功能正常,无急、慢性肾炎,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恶性肿瘤、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丝虫病、阿米巴痢疾。
(九)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十)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下),无甲肝、乙肝(含表面抗原HBSAg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淋病、梅毒、软下疳、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携带艾滋病病毒等性病。
(十一)妇科检查无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妇科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