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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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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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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55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06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番禺校区),邮政编码:511442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在院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为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广东省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B线录取。省外录取各批次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专科层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要求或第一专业志愿已额满,则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院所招各专业均不受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术科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地铁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有要求,请色盲色弱者、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及专业方向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有要求,色盲者请慎重报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及其专业方向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有要求,请色盲、色弱者慎重报考。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参见招生目录。

  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学年(6人间),新生住宿统一由学院安排。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同时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种奖项,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2.学院设有“勤工助学中心”,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问题。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监察工作。学院纪委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监督申诉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 系 人:邓卉

  监督联系电话:020-84567636

  传 真:020-84567636

  电子邮件:gzkmzsjc@126.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4560708 84560798

  咨询QQ号码:1963854464

  传 真:020-34824703

  电子邮件:gzkmuzsb@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k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gzk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于2012年3月10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