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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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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22-12-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82 收藏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文化素养和技能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38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大学城文化路88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凡属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参与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 学院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组织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者,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进行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2023年安排单独考试招生计划700人,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计划6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7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学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最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分专业计划在满足报考生源的前提下可在招生类别和专业间调剂使用。未完成的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五章 招生对象、报名、考试及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
  单独考试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2023年我院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类别考生,以上几种类别考生可以按照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或中职毕业生身份报考,入校后按照普通类别考生要求进行培养,学院不再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报名时间及要求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3年2月6日—2月10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其中,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考生只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可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缴纳考试费 

  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2月12日-2月15日登录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sdcet.edu.cn/)缴纳考试费。缴费标准参照鲁发改成本〔2021〕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将视为自行放弃报名及考试资格;缴费成功后,因考生本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以学院官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单独考试招生总分为430分,分为文化素质考试(分值200分,其中语文50分、数学50分、英语50分、面试50分)、专业技能测试(分值230分)两部分。专业技能测试按照考生参加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不参加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由学校组织素质测试,素质测试采取面试的形式,总分为130分。
  综合评价招生总分为430分,测试成绩依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院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形成,分为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值270分,从山东省教育招生阳光数据管理平台下载报考本校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学院考核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分值30分;考生素质测试分值130分)两大部分。
  1.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赋予一定分值。
  2.考生素质测试。学院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要求,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等。综合能力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重点考察考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与报考专业(职业)的匹配程度,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
  测试工作按不同专业类别组织实施,考生须按报考专业所属专业类参加测试。
  第二十条 录取
  (一)单独考试招生
  单独考试招生按照考生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和全省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总分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分数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顺序排序,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如果成绩均相同视为同分同位次。考生需参加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未参加文化素质考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学院退役士兵单招计划单列,根据仅限退役士兵报考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报考退役士兵素质测试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参加素质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素质测试成绩合成的总分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分数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院考核成绩总分顺序排序,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如果成绩均相同视为同分同位次。未参加素质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免试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请在2023年2月6日-8日17:00之前由考生本人向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大学城文化路888号)提出免试书面申请,同时网上报名并缴纳考试费(通过免试审核的考生可退费),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考生免试申请表(登录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www.sdcet.edu.cn/zsxxw/下载,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身份证和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均需提供两份)。经学院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学院对应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试点院校。
  第二十二条 体检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或已被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告知
  凡被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的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包括体育专业测试)及录取。
  第二十四条 培养
  所有通过单独考试招生(含退役士兵)和综合评价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按照学院同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形式开展教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 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九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统一时间安排,通过官网、申诉电话、电子邮箱集中受理考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大学城文化路888号
  学院网址:https://www.sdcet.edu.cn/
  咨询 申诉电话:0531-83118111 0531-8311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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