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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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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09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68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030

  第四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电子科技学院东路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院性质: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5]92号)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高职(专科)层次的民办高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并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实考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学院名称具印。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文史类:6500元/学年

  理工类:65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我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上述收费,均属于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610683、85610685、85610689

  咨询传真:029-85610805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电子科技学院东路(常宁宫北)

  邮政编码:710125

  网 址:www.sxetcedu.com

  电子邮件:ZGZWZL740710@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