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89026666,029-82039524

官方网址:http://www.xacsjsedu.com http://www.zs.xacsjsedu.com/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99 收藏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124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证书

第四条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于1993年,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着眼于城市建设功能群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形成了专业和产业对接、课程与职业标准对接、课堂与实习基地对接的人才培养输送模式。学院下设下设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交通旅游学院、机电信息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五年制基础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培训学院等七个二级学院,开设30个专业。学校地处西安南郊大学园区,占地530余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温泉大道002号,邮编:710114

学校网址:http://www.xacsjs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9026666

传真:029-89029808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就业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部,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计划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下达,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 我校严格按照抄送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 学院在每年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与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困难学生、学业优良学生,实行资助、奖励。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形成了学校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

国家奖学金 8000/·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年;

国家助学金:

    一般困难  2800

    特殊困难  3800

第十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与生源省份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