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狮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1.学校名称:天津天狮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4. 学校代码:10859
5. 学校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6.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天狮学院是由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办,于200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其前身为1999年7月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天狮职业技术学院,目前是天津市唯一一所民办本科学校。天津天狮学院是一所立足天津、服务天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目前有在校生3400多人。学院教学条件良好,学院占地面积688亩,校舍面积16万多平米,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和仿真实验室、实训室40多个,拥有1千多台计算机保证学生上课,有标准的体育场、馆,馆藏图书62万册。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学院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近年来,学院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天津天狮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向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 我院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高职生学费:普通类专业6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500元/生.年;本科生学费:12000元/生.年。住宿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公布的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阳光工程”原则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按教育部规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政策和录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口语测试(无口语测试的省份除外)。
天津考生则全面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我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五条 我院是民办高校,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学分制。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高职学制三年,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在招生咨询中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学院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022—82113117 022---82136122
学院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