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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3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136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 学院2009年招生专业有14个本科和11个专科,全部面向浙江省招生。具体专业及招生人数见招生计划表。

  第六条 学院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专科第三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学院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95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专业不低于90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三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科按顺序参考英语、数学等单科成绩,文科按顺序参考英语、语文等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加分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按综合总分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本科学费每学年1500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17000元,住宿费每学年800至1200元。

  第十六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网址:http://www.wucc.cn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