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宁波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4-87600233,0574-87609301

官方网址:http://www.nbu.edu.cn/ http://zsb.nbu.edu.cn

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宁波大学考点考生报到须知

时间: 2022-05-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14 收藏

1.考生应按下表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

报到时间

考试时间

考点

台州

5月6日9:00-16:30

5月7日

宁波大学

宁波

5月7日9:00-16:30

5月8日

绍兴、舟山

5月8日9:00-16:30

5月9日

2.报到地点及联系电话

(1)报到地点:宁波大学周亦卿综合体育馆北门口(从靠甬江边的大门口进入)(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2)联系电话:0574-87600233。

3.考前3天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4.考生报到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在考点了解考试编组、检录时间、考试时间、考场分布、考试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熟悉考点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5.考试当日,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检录、候考和考试,逾期不补。

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体育测试前,考生须在考点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或抽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7.因病、女生例假、因疫情等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凭二级以上医院书面盖章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于5月8日前向高考报名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补考书面申请。

补考于5月14日在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考点进行,补考考生应5月13日9:00-15:00到指定考点报到。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调整,则另行通知补考时间。

(1)报到地点: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东一门(杭州市余杭区聚橙路);

(2)联系电话:0571-28861297、28865193;

(3)参加补考的考生须现场重新缴纳报考费。

8.考生在本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9.考生应按照《2022年浙江省普高体育专业术科考试、特招生专项测试、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联考考生疫情防控须知》要求完成相关准备事项,于报到时向考点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我省医疗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交《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

10.考生和家长应高度重视交通、住宿、饮食安全和自我防疫保护,并自觉服从考点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和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返回中学校园。

11.根据考点学校疫情防控规定,考试期间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出考点。考点内不提供停车和就餐服务。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术科考试、特招生专项测试

和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联考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像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

四、进入候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陪同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五、所在组别(轮次)的某一项目考试结束,迟到作弃权处理,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项目的考试。

六、进入候考区、考场后,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拍照摄像、不得随便走动、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联系接触考评员、不得接受任何人员的技术指导、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测。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八、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和候考区,不得在考场和候考区附近拍照摄像、大声喧哗。

九、严禁服用体育比赛中的禁用药品。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体育测试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