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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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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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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xmafkj.com http://www.xmafkj.com/zsindex.aspx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164 收藏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位于我国经济特区厦门,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257

第六条  办学地址:厦门市翔安文教区翔安南路3000号,邮编:361102

第七条  招生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福建省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条   2010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有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软件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社区管理与服务。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专业和具体计划数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入住环境优美,拥有完善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管理和服务规范。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三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第十三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投档原则: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充分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省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九条 执行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二十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五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省物价部门批准,根据闽价费〔2009〕165号文件

1、学费收费标准:

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每生每年学费8500元;软件技术专业,每生每年学费9500元;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每生每年学费7500元。

2、住宿费收费标准:

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生 . 学年;8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900元/生 . 学年。

3、其它收费标准:

教材费:每人每学年500元。

生活用品及校服: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480元。

军训费(含服装):300元。

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4、退费办法: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规定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邮寄录取通知书;

2、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xmafkj.com)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上网的方式查阅我校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翔安南路3000号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1102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7762777 7762778 7762779(早上8:00—晚上11:00)

招生办传真:0592-7762779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15859217888

网址:www.xmafkj.com         电子邮箱: anfang2004@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