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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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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8-67935868,028-67932298,028-67935881

官方网址:http://www.swjtuhc.cn/ http://swjtuhc.university-hr.cn/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633 收藏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标代码:14262;学院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8号;南充校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 。

第三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西南交通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和专科。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六条 学习年限:本科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5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招生计划本科2555名,专科1468名。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第十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在第一志愿报考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学院志愿考生档案,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专业15000元/年·生,专科专业12000元/年·生。

本科专业: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设备工程、建筑学、交通运输、物流管理、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审计学。

专科专业: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测量技术、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铁道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公路运输与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电算化、会计与审计、税务、

第十八条 学费退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此外,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swjtuhc.cn

电子邮箱:xwxyzs@ 163.com

联系电话:028-67935868、67935881、67932298、67932299(传真)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 028-6793580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