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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2025年版)的通知

时间: 2024-11-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79 收藏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中心(考试院),有关高校: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2025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2025年版)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2025年版)

I 音乐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考试封闭区域)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笔试科目相关考试用具须自备(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基本配备为:0.5mm中性黑色字迹签字笔,2B涂卡铅笔,绘图铅笔(HB),橡皮擦,无字透明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用品、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

器乐面试,除钢琴统一提供外,其他乐器由考生自备。

2.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和考试流程相关规定。

1.音乐类“乐理”和“听写”两科目实行合卷笔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参加任一科目考试。

2.笔试科目开考前45分钟,声乐或器乐面试科目开考前30分钟考生应进入指定考场(候考室)。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3.笔试考试起止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作答须使用现行规范语言文字。笔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笔试科目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按照监考员指令配合做好试(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回收。从监考员开始收集考试材料至考生获准离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面试科目自考生进入候考室至考试结束并带离考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期间,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将上述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严禁有拍录甚至传播试(答)卷、草稿纸、考试场所等涉考敏感信息之类的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考生须在笔试科目试(答)卷上准确填写考生信息,正确粘贴条形码,并按规定作答。

1.须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考生信息,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条形码、确认签字前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信息表上的信息,若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粘贴条形码要贴正压紧粘牢。凡考试信息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须在试(答)卷规定区域内作答并做到卷面整洁。答写在规定区域外、草稿纸上或非对应题号作答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以下统称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无效答卷处理;不得破坏损毁试卷和答卷;遇试(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询问,及时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严格遵守音乐类专业《考试说明》及相关补充规定。

1.打印准考证时考生声乐、器乐科目分别填报的两首曲目不得重复。否则按违规处理,取消考试资格,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计为零分。

2.声乐、器乐科目考试时采用的唱法、器种须与高考报名系统所填报的信息一致,否则影响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3.声乐、器乐科目考试时,当场从考生所备两首曲目中随机抽取1首(打击乐专业须考查两种不同打击乐器的作品),供考生现场演唱(奏)并录制音视频作为考评依据。录制时所演唱(奏)的曲目须与考场随机抽选的一致,否则按违规处理,取消考试资格,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计为零分。

4.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自报、呈现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含单报姓氏或名字<包括同音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等],不遵守者按违规处理,相关科目面试成绩记为零分。

七、不得穿戴可能影响客观评判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考试区域。考生进场前若服装、佩饰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八、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II 舞蹈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舞蹈表演科目可使用、携带的道具,仅限会影响舞蹈表演效果的、直接相关且必需的道具。其他非必要的如普通头饰、佩饰等不得作为道具带入,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2.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存储舞蹈表演所需音乐的U盘除外)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和考试流程相关规定。面试科目开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指定候考室。面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五、严格遵守舞蹈类专业《考试说明》和相关补充规定

1.舞蹈基本功、舞蹈表演、舞蹈即兴三个科目服装、妆容要求一致,均为:女生盘头,着纯色、无标识、无装饰紧身吊带练功衣,穿浅色裤袜和软底练功鞋(或足尖鞋)。男生着纯色、无标识、紧身短袖、紧身裤和软底练功鞋。不可化妆。

2.考生不得穿戴可能影响客观评判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考试区域。考生进场前若服装、佩饰、妆容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3.考生在考点候考室应对自备的舞蹈表演科目伴奏音乐进行试播[自备音乐格式为mp3;存储介质为U盘(格式为FAT32),仅存储本次考试所需音乐]。考试时如因制作、格式或介质等原因无法播放音频或音质不清,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可在无伴奏情况下完成表演,不影响评委对该科目面试成绩的客观评定。

4.舞蹈表演自备剧目应与高考报名选报的舞种方向(中国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和流行舞)一致,否则影响考试成绩责任自负。报考国际标准舞等舞种的考生不得携带舞伴进场考试。

5.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自报、呈现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含单报姓氏或名字<包括同音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等],不遵守者按违规处理,相关科目面试成绩记为零分。

6.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至考试结束并带离考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拍录、传播考试场所内涉考敏感信息等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六、面试过程中,评委可根据考生专业表现及考试进程等因素,叫停、中断考生的表演或决定抽考作品片段。该做法不影响对相关考生面试成绩的客观评定,考生应服从评委老师的临场处置安排。

七、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III 表(导)演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笔试科目相关考试用具须自备(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基本配备为:0.5mm中性黑色字迹签字笔,2B涂卡铅笔,橡皮擦,无字透明垫板。形体技能展现、形体形象观测、台步展示、才艺展示等科目的服装、鞋子、伴奏音乐等所需用具(品)须自备且符合《考试说明》相关规定。

2.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存储形体技能展现、才艺展示科目所需伴奏音乐的U盘除外)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和考试流程相关规定。

1.笔试科目开考前45分钟、面试科目开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指定考场(候考室)。笔试、面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2.笔试考试起止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作答须使用现行规范语言文字。笔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笔试科目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按照监考员指令配合做好试(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回收,从监考员开始收集考试材料至考生获准离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面试科目自考生进入候考室至考试结束并带离考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期间,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将上述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出现拍录甚至传播试(答)卷、草稿纸、考试场所等涉考敏感信息之类的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考生须在笔试科目试(答)卷上准确填写考生信息,正确粘贴条形码,并按规定作答。

1.须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考生信息,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条形码、确认签字前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信息表上的信息,若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粘贴条形码应贴正压紧粘牢。凡考试信息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须在试(答)卷规定区域内作答并做到卷面整洁。答写在规定区域外、草稿纸上或非对应题号作答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无效答卷处理;不得破坏损毁试卷和答卷(题卡);遇试卷、答卷(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询问,及时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严格遵守表(导)演类专业《考试说明》及相关补充规定。

1.形体形象观测科目形体测量和体态展示两个环节着装要求一致。赤足、着泳装(须三角式,不得为平角裤)。其中女生着纯色、分体、不带裙边泳装;男生着纯色泳裤。泳装上不得有包括LOGO在内的任何标识。

2.体态展示后考生无需临场更换服装,直接着泳装进行台步展示。女生须穿高跟鞋(不得带水台),男生须赤足。

3.命题即兴表演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及时交回题卡,不得带出考场。

4.考生应按面试科目有关规定处理发式、着装和穿配鞋袜。不得穿戴可能影响客观评判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考试区域。服装表演方向各科目考试中,考生不可化妆。

考生进场前若服装、佩饰、妆容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5.考试过程中(含才艺展示科目的自我介绍),考生不得自报、呈现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含单报姓氏或名字<包括同音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等],不遵守者按违规处理,相关科目面试成绩记为零分。

6.考生在考点候考室应对自备的形体技能展现、才艺展示科目伴奏音乐进行试播[自备音乐格式为mp3;存储介质为U盘(格式为FAT32),仅存储本次考试所需音乐]。考试时如因制作、格式或介质等原因无法播放音频或音质不清,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可在无伴奏情况下完成表演。

七、面试过程中,评委可根据考生专业表现及考试进程等因素,叫停、中断考生的表演或决定抽考作品片段。该做法不影响对相关考生面试成绩的客观评定,考生应服从评委老师的临场处置安排。

八、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IV播音与主持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道具等辅助工具。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2.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播音与主持类专业《考试说明》及相关补充规定。

1.开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指定候考室。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2.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自报、呈现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含单报姓氏或名字<包括同音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等],不遵守者按违规处理,相关科目面试成绩记为零分。

3.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及时交回题卡,不得带出考场。

4.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至考试结束并带离考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拍录、传播考试场所内涉考敏感信息等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考生不得出现可能影响客观评判的化妆、遮挡面部等行为,不得穿戴可能影响客观评判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考试区域。

考生进场前若服装、服饰、妆容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六、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V 美术与设计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相关考试用具须自备,基本配备为:0.5mm中性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含彩色)、炭笔、钢笔、马克笔、蜡笔、画笔、水彩、水粉、丙烯颜料、铅笔刀、橡皮擦、透明胶带、双面光滑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画板等绘画及辅助工具。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用具、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

2.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说明》、考试时间及流程等相关规定。

1.开考前4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按照监考员指令配合做好试(答)卷等考试材料回收。其中色彩科目交卷前,考生须安静有序地使用考场配备的吹(烘)干机吹(烘)干答卷,避免画面被破坏和试卷间黏连。期间严禁考生相互交换答卷进行吹(烘)干。

3.监考员收齐所有考试材料、发出离场指令后,考生才能领回证件和考试用品离场。从监考员开始收集考试材料至考生获准离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将上述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出现拍录甚至传播试(答)卷、考试场所等涉考敏感信息之类的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考生须在各科目试(答)卷上准确填写考生信息,正确粘贴条形码,并按规定作答。

1.须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考生信息,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条形码、确认签字前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信息表上的信息,若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粘贴条形码要贴正压紧粘牢。凡考试信息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须在试(答)卷规定区域内作答并做到卷面整洁。答写在规定区域外或非对应题号作答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无效答卷处理;不得破坏损毁试卷和答卷;遇试(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询问,及时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3.试(答)卷统一用透明胶带固定在画板上,不得用图钉、夹子、双面胶等固定试(答)卷,不得喷用定型液。

六、不得穿戴可能影响考试公正性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考场。考生进场前若服装、佩饰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七、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VI书法类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须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指定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智能安检门对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考生所携带的考试文具、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相关考试用具须自备(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基本配备为:0.5mm中性黑色字迹签字笔、毛笔、黑色墨汁、砚台、毛毡等。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用品、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

2.禁止携带手机、耳机、手表、电子手环、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拍录、存储及查询等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考试过程中,凡携带上述电子用品者,无论开机或者关机、使用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高考(含艺考)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因身体有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不便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提前开具医疗机构证明和当地招考机构的审核材料。

四、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和考试流程相关规定。

1.书法临摹、书法创作两个科目连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参加任一科目考试。

期间先进行书法临摹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该科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自行晾干并妥善放置,防止污损。中场原地休整(原则上不离开座位)15分钟后,再进行书法创作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按照监考员指令配合做好试(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回收。交卷前,考生须安静有序地自行晾干答卷,严禁与其他考生交换答卷进行晾干。

3.监考员收齐所有考试材料、允许离开后,考生才能领回证件和考试用品离场。从监考员开始收集考试材料至考生获准离场前,均属于考试实施时间段,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将上述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严禁出现拍录甚至传播试(答)卷、草稿纸、考试场所等涉考敏感信息之类的违纪、作弊行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考生须在各科目试(答)卷上准确填写考生信息,正确粘贴条形码,并按规定作答。

1.开始答卷前须在每张考试用纸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晰地填写考生信息。整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再在自行确认的4张(四种字体)正式答卷上粘贴条形码,并贴正压紧粘牢。粘贴条形码前应认真核对考生信息,若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凡考试信息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须在试(答)卷规定区域内作答并做到卷面整洁。答写在规定区域外、草稿纸上或非对应题号作答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无效答卷处理;不得破坏损毁试卷和答卷;遇试(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询问,及时报告监考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严格遵守书法类专业《考试说明》及相关补充规定。

1.书法临摹应严格按试题范本提供的字数、排序进行临摹,不得擅自更改。书法创作须按试题规定的文字内容书写,不得增加、减少或更改文字内容,有繁体的字须使用繁体,不得书写标点符号。

2.不得在答卷上落款与钤印,不得画界格。除给定内容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标记。两个科目作品须统一采用竖式、从右向左、自上而下的格式依序书写。

3.考场统一提供四尺三开半生半熟宣纸8张(其中答卷纸4张,相同稿纸4张),原则上不再提供。交卷时所有答卷纸和稿纸均须上交。

七、不得穿戴可能影响考试公正性的服装、佩饰(包括穿着印有培训机构名称、标识的统一服装)等进入考场。考生进场前若服装、服饰等方面不符合要求,须按现场考务人员要求自行更换、调整后方可进入考场,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八、省统考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应知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区域(包括候考室、备考室、考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考试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替考、组织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