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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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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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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61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大学城校区),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各办学层次所属录取批次:广东药学院属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分别为第二批本科A类、第三批专科A类,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工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结合考生统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的专业录取要求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统考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加试: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国际贸易(英语特色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在C级及其以上。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考生与正常出档考生一视同仁,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因我校所有专业涉及到有关医药实验,请色觉异常、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 学费标准

1、本科: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保险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4180元;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化学、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4730元;其余本科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5280元;

2、专科:药学、中药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医药营销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二)住宿费标准

广州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

中山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凡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 设置形式多样的奖学金

1.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分数超过各省(区、市)当年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即本科重点院校分数线)并排在前列的本科生,奖励金额为每生15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每年一次评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在毕业学年评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 设置国家助学金和广东省政府助学金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学业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药学院纪委、监察处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传    真:020-39352092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传    真:020-39352027

电子邮箱:gd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pu.edu.cn或http://zsb.gdp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于2010年4月1日由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药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学院授权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