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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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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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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50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普通全日制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是云南省省会城市昆明目前唯一一所举办全医学类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持“明德慎思博学济世”的校训,充分体现学院办学的教育思想,倡导“依法治校、制度管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治校方针,学院已累计为社会培养了57000余名中高级医学专门人才,现有在籍大、中专学生27000余人,也是目前云南省规模最大的医学类专科院校。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院(国标)代码:14372。
第四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学业成绩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在云南昆卫教育集团理事会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组成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党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和招生工作“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既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有关信息或情况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和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云南招考频道》、学院网站、招生简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2018年招生计划数预计3800人。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护理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医学、医学美容技术、中药学。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对考生材料阅档后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它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七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八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了便于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性考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九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学院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12000元/生/年,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美容技术11000元/生/年,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10000元/生/年(学费若有变动,以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为准。学院在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有明确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18年招生简章及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困难学生资助或奖学金,学院同时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东凤路2005号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871-67882123、67883123
传真:0871-68301823
招生网址:http://www.kmhpc.net
E-mail:kmwsxy@163.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东凤路2005号
邮编:650600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注: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