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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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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871-68314772

官方网址:http://www.ynmhc.com http://www.ynmhc.com/a/91.aspx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1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649(国标代码)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五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昆明市安宁市麒麟路19号

第八条 学校官网:www.ynmhc.com

第九条 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制度文件和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对学校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一)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二)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四)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色弱、色盲者需谨慎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