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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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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58688511,0731-58683867

官方网址:https://www.hnie.edu.cn/ http://hniezs.bibibi.net/recruit/index/index

湖南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841 收藏

  一、院校名称:湖南工程学院

  二、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三、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四、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五、学校国标代码:11342

  六、校址: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

  七、招生计划: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其中艺术类招生计划投放在湖南、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山西、安徽、贵州、甘肃、江西、广西、江苏、云南、内蒙古和广东等15省。

  八、录取原则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思想政治合格,未参加邪教组织,身体健康。

  2.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尊重考生志愿,公正、公平、公开。

  3. 按专业计划并结合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相关科目要求

  ①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省份,须参加我校在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考生的总成绩为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我校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而未组织校考的省份(目前投放计划而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为广东省、湖南省、安徽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其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制定的有关规定,如生源所在省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②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上。

  ③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

  ④因工科专业性质所限,色弱、色盲以及有疾病的考生限报专业严格按高校体检标准执行。

  九、收费标准:

  1.我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2.住宿:一类公寓住宿1200元/人•年,二类公寓1000元/人•年,三类公寓800元/人•年,普通宿舍600元/人•年。

3.学费与教材费:

层次 学科类别 热门或一般 学费(元/年) 教材费(元/年)
本科 工科类 热门专业 5900 800
一般专业 4800 800
艺术类 一般专业(含表演方向) 8000 800
广告学 6000 800
经法教管类 热门专业 5000 800
一般专业 4000 800
文史哲理类 热门专业 4500 800
一般专业 3800 800
中外合作办学 工科类本科 一般专业 22000 800
文科类(专科)工科类(专科) 一般专业 17000 800

  备注:教材费为预收费,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费标准为22000元/年/生,专科学费标准为17000元/年/生。

  实际收费以物价局批示为准。

  4.热门专业

  本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会计学、市场营销、英语。

  十、学生管理

  1.经过学习,符合条件,颁发湖南工程学院学历和学位证书。

  2.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基金;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考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缴纳学费,贫困学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完成学业。

  3.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我校毕业生以基础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基本素质好而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在省内名列前茅。

  十一、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58688511 58683867(传真)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411104

  电子邮件:zsb@hnie.edu.cn

  学校主页:www.hnie.edu.cn

  十二、其它

  我校是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

  我校于2012年开始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风电装备与电能变换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湖南省首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十三、本章程由湖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