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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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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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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就业网

时间: 2020-07-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16 收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公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英文名称: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五条  公安大学的办学地点: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六条  公安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公安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专业及专业方向: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法学。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公安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和面向移民管理部门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法学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第十三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
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91日至20048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九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2)在17.327.3之间,女性在17.1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 (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35秒,女性≤4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分钟,女性≥25/分钟。

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视情在以上4个项目中选择3项或4项进行测评。若总共4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若总共3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2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前已开展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省(区、市),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0年该省(区、市)公安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考法学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安大学所有专业录取,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公安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

第三十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须AB以上(含AB),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大学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法学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公安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部门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部门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就业;面向移民管理部门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移民管理部门就业。

第三十五条  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法学等10个专业及专业方向4200/年;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5个专业4600/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年。

第三十七条  公安大学本科生学习地点:

(一)一年级本科新生一律在团河校区学习;

(二)二年级至四年级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校区资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不着警服,统一着制式服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大学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单项最高奖金为10000元。

第四十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程进行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四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38

(二)咨询电话:(01083903097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haoban@ppsuc.edu.cn

(四)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y.ppsuc.edu.cn

(五)学校网址:http://www.ppsuc.edu.cn,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第四十二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