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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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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37236028

官方网址:http://www.gdcp.edu.cn/ http://zs.gdcp.cn/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9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南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邮政编码:510650

  北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A线,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分档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与术科成绩的总分由高至低录取。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并按加分后总分根据“第二十条”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部分专业岗位对从业人员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路政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且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有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裸眼视力4.7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裸眼视力4.6以上),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并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此标准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专业5000元/年;理工、外语专业6000元/年;美术类8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一级公寓(含引资公寓)1000~1500元/年;普通公寓650~750元/年,按实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第三十二条 我校设有“新生优秀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总分为学院文、理科各前3名的广东省内普高新生,可获新生优秀奖学金,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如出现总分同分,则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如仍有同分,则按同分人数均分奖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

  第三十三条 我校设有助学金,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我校设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分别有“利泰集团汽车专业6S奖助学金”、“东方思维奖助学金”、“飞捷物流与运输奖学金”、“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奖助学金”、“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奖学金”、“张琛奖学金”和“伟光奖助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1.招生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叶兵

  电话:020-37231776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jsc@gdcp.cn

  2.招生信访办公室 联系人:李永斌

  电话:020-87024621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bgs@gdcp.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236028

  传真:020-87025935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http://www.gdcp.cn/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3月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