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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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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9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院地址:
(1)学院本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光明路5号,邮政编码:510850。
(2)三水校区(在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范湖开发区,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有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本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专科第三批B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循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末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加试:所有专业不要求加试英语口试。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分档原则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术科统考总分)×70%+高考文化成绩×3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金融管理与实务、商务管理、公共事务管理、会计、软件技术、保险实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等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
2.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实务、汽车电子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经济管理、连锁经营管理等专业学费11000元/学年。
3.旅游英语、商务日语、商务英语、物业管理等专业学费10700元/学年。
4.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3000元/学年。
5.表演艺术专业学费13500元/学年。
6.住宿费  A类1500元/学年;B类1300元/学年。
7.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
8.学院免收下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一次办证工本费、证明资料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军训服装费、身份证办理费用、户口迁移费、校服冬装和夏装各一套。学生入学后,仅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设置
(1)学院享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人。(按国家规定及划拨名额全额执行)
(2)学院设有校友奖学金3000/学年.人。
(3)学院设有新生专项奖学金:凡在第一次录取时,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上省录取控制线的广东省考生,录取入学后,文科类、理科类新生在总分名次前200名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在总分名次前15名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的新生奖学金600元-4000元。
(4)学院设立优秀学习奖、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奖等多项奖学金。
2.其他助学措施
(1)助学贷款: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6000元/学年.人。
(2)由学院校友基金会设立的校友助学金,2000元/学年.人,校友基金无息借款,最高借款金额5000元/学年.人。
(3)贫困资助及特困补助:为帮助学习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生生源地县级以上的贫困证明,经学院核实,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至2000元的特困生补助费。
(4)勤工助学:学院建立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制系,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工作,通过勤工俭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部门
联系人:刘三华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传真:020--86929192
电子邮件:buduli@163.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s_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zgs.org.cn
招生网址:http:// www.gzgs.org.cn/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10年3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