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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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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38251888,020-28867333

官方网址:http://www.nhic.edu.cn/ https://www.nhic.edu.cn/zsb/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5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邮政编码:510507

  校区1:黄埔校区: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9号;邮政编码:510720

  校区2: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教育文化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东省总工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 符合毕(结)业条件者,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三批专科批次,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录取要求: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在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要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一条 报考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各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占40%、术科分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文理类专业5250-6410元,艺术类专业10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一)国家奖学金:学院设有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的国家奖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二)学院奖助学金:

  1、2018年录取入学成绩优秀的新生提供30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2、对广东省城镇困难职工子女设有"金秋助学金"2500元/人。

  3、对全国、省市级劳模子女均给予适当的学费资助;

  4、广东省总工会对口扶贫支援新疆喀什地区考生给予资助。

  5、学院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三好学生"并颁发校内奖学金。

  (三)校企合作:

  (1)酒店管理专业的新生由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东莞市伯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与学费等额的实习助学金。

  (2)旅游管理专业(文创旅游民宿班)的新生由广州桃花湖旅行集团提供与学费等额的实习助学金。

  (四)勤工助学:

  学院设有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每个岗位每月勤工俭学津贴1200元,按月计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县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在学校或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

  联系人:李若旋

  监督电话:020-28867352

  传真:020-87204199

  电子邮箱:adminnh@126.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51888(8条线)、28867333(20条线)

  传真:020-87732281

  电子邮箱:nhgs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hic.edu.cn/2016/

  招生网址:http://web.nhic.edu.cn:8080/cms/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委托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