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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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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86143166

官方网址:http://www.hrbfu.edu.cn/ http://zs.hrbfu.edu.cn/

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5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3年本科招生专业19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保险学、投资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专科招生专业9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软件技术、财务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队。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院优先录取从高至低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学院外语教学以英语(俄语)授课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为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学费为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学院网址:http://www.hrbfu.edu.cn

  咨询电话:0451-86143166

  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