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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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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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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8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第四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地址:

1、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2、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原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全面招生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配合、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22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阅档案比例。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2、分数优先。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列,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间无级差。

3、专业分配。根据考生报考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顺序依然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4、专业调剂。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除助产专业外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助产专业只招女生。

6、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五条 在浙江、山东、河北、辽宁、福建、湖北、广东、重庆综合改革试点省,按照所在省市综合试点相关规定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本科)。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按照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后转为本科学籍,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招生咨询电话:

江北校区:0451-88127996、88127997、88127995、88127993

宾西校区:0451-53972002、53980637

纪检申诉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院网址:

江北校区:http://www.nkzy.org.cn

宾西校区:http://www.nkkjxy.org.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