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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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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艺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86336958,0451-87515676

官方网址:http://www.hljyzy.org.cn/ http://www.hljyzy.org.cn/RecruitStudents.aspx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07 收藏

  一、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490

  3.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化厅

  4.学院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艺术职业学院

  5.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49号

  6.系别设置:舞蹈、戏剧、传媒、声乐、民乐、管弦、流行音乐、艺术设计八个专业系

  7.学院历史:学院前身是1959年建立的黑龙江省艺术学校,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是省内唯一一所以培养表演艺术人才为主的专业艺术院校,是黑龙江省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办学五十多年,培养出了白淑贤、邢美珠、刘佳、牟炫甫、刘和刚、张抗抗、薛苏理、吴团良等众多艺术人才,在校生连续多年参加中央电视台的大型晚会,先后荣获国家和省内各类艺术奖项1000多个,被誉为“黑龙江艺术人才的摇篮”。2008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二、招生专业:

  8.招生人数:经主管部门批准,2013年学院招生计划450名

  9.专业学制:全日制三年

  10.招生专业:

  音乐类:音乐表演(含声乐、西洋管弦打击乐、中国乐器演奏、键盘演奏、流行音乐方向);

  表演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

  舞蹈类:舞蹈表演(中国舞表演方向)、编导(舞蹈编导);

  编辑、播音类:主持与播音、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

  美术类:电脑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影视动画、广告与会展、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油画与漆画)。

  文史类:新闻采编与制作。

  11.毕业证书: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

  三、报考方式:

  12.艺术类校考:考生需持2013年高考报名准考证到我院报名,参加由我院组织的戏曲表演、影视表演二个专业的校考,外省考生参加各省(区)组织的相应专业统考或校考。

  13、艺术类省统招:报考我院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编导(舞蹈编导)、主持与播音、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美术设计类各专业的考生均须按规定参加省招生办组织的2013年全省音乐类、舞蹈类、主持类、编导类、美术类统考,省艺术类统考时间、地点、办法详见省招生办网站(www.lzk.hl.cn),外省考生参加各省(区)组织的相应专业统考或校考。

  14、文、理科统招:报考我院“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

  15、中职对口招生:“中职升高职”是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一项高职院校的入学考试方式,由省教育厅组织职业技能招考,其中:工艺美术类考生参加由省教育厅在全省各地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表演艺术类考生直接到我院报名,由我院统一组织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经职业技能考试取得专业成绩后,按规定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全省文化统考。

  四、录取规则:

  16.艺术类统考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区)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7.艺术类校考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区)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8.文史类专业: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区)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所报的志愿顺序,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9. 中职对口招生按以下原则录取:职业技能成绩加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收费及其他:

  20.影视动画、装潢艺术设计、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其它专业7500元/年,所有专业住宿费均为800元/年;

  21.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实施英语教学。

  22.2013年学院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河南、安徽、湖南省招生。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49号,邮编:150080

  招生电话:0451-86336958 0451-87515676 手机:15945181391

  学院网址:http://www.hljyzy.com

  邮 箱:hljyzy168@163.com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