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教育部就业工作“四不准”“三不得”等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学院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教育部“四不准”“三不得”等相关工作要求再次发布,请各系严格执行。
一、就业工作“四不准”内容:
1.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2.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3.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4.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就业工作“三不得”内容:
1.不得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
2.不得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
3.不得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者辅导员的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三、招聘信息“三严禁”内容:
1.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
2.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
3.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