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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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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2-87912328

官方网址:https://www.tttc.edu.cn/ https://zhaosheng.tttc.edu.cn/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19年春季高考(面向中职)招生简章

时间: 2019-06-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6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天津市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 269 号

  四、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天津地区唯一 一所综合交通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紧跟行业转型升级,完善交通特色专业布局。现开设涵盖汽车运用技术、现代物流、交通建设、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技术、交通服务六大专业群的 34 个专业,围绕企业用工需求,校企共建了丰田、奥迪、大众、保时捷、厦门航空等多个订单班,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 98%以上。目前,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建设、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确定招生专业,具体分专业计划和具体专业介绍请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haosheng.tjtvc.com 了解。

  第八条:专业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 元/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 元/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院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空中乘务专业属于高职院校提前录取批次,如未被我院录取,不影响其参加高职院校普通批次志愿的填报与录取。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关于录取照顾政策,按照 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新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且有正当事由,请与我院招生处联系并发传真确认;超过规定报到日期未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条:联系部门:招生处(二号综合楼一楼)

  咨询电话:022-87912328

  举报电话:022-87911272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 269 号

  第二十一条: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tjtvc.com 和 022—87912328 电话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天津市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