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河南工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3-3691234,0373-3691071

官方网址:https://www.hait.edu.cn/ http://zs.hait.edu.cn

2019年河南工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83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河南工学院(英文:HENANINSTITUTE OF  TECHNOLOGY),国标代码:11329 河南省招生代码:6214。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邮编453003

第三条学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本科、普通专科。符合《河南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其他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主要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专升本”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类录取,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学校对在投档分数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省级招办投档顺序录取,对已投档考生按投档顺序,遵照“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六条 “专升本”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严格按照省级招办投档情况进行录取,按照要求向省级招办提交预录取名单,按照省级招办审核批准结果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和各省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限制;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养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如有调整,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

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5700//年;艺术类专科专业学费为5600//年;理工类专科专业学费为3600//年;文史类专科专业学费为3300//年;

(二)住宿费:800//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设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和其他企业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发现违规现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河南工学院网址:http://www.hait.edu.cn。河南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ait.edu.cn;电子邮箱:hngxy6214@163.com。咨询电话:0373—3691234;传真:0373-3691071;招生监察电话:0373-3691063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南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