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福建
院校对比

广州航海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32081599

官方网址:http://www.gzmtu.edu.cn/ http://zsb.gzmtu.edu.cn/

广州航海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32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理科类、文科类、美术类专业广东省安排在第三批专科A线录取;外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他专业安排在专科(高职)批录取。具体以各省(市)安排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外省生源按生源省投档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后续志愿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以及相关专业科目的要求:

  1.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2.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3.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除总分及身体条件外,还需适当参考外语科目的成绩。

  4. 外语语种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要求:(1)航海类专业不招收色盲(弱)考生;其中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1.60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2)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 275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5500元/年;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设计类专业10000元/年。

  2.住宿费:学校原有宿舍的住宿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200元/年八个档次,新建宿舍标准待定,全部先按1200元/年预收,多退少补。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

  ①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22%。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2%、5%、15%评定。

  ② 其他专业(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外的所有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18%。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1%、2%、15%评定。

  ③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1200元/人,特等奖1500元/人,按航海类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300计算评选人数。

  ④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此项奖学金视学校对外学术交流需要进行评定, 金额为10000元/人·年。

  ⑤成绩优秀在校表现好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的评定。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60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的评定。

  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审查后可申请缓交学杂费。

  ③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④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徐长春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真:020-32083000

  电子邮箱:jijianban@gzhmt.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传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 xuegongbu@gzhm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m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hm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2年 3 月 13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12年普通高考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